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受試者保護諮議委員會

 

 

組織架構圖

 

 

受試者保護諮議委員會組織章程及作業要點

壹、宗旨

屏東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劃制訂本院人體研究受試者保護計畫,並監督受試者保護工作之執行,保障受試者的安全、權益與福祉,提升臨床試驗品質,特成立「受試者保護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英文為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 Advisory Committee,簡稱HRPAC

貳、任務

本委員會是「人體研究受試者保護中心」的指導單位,任務包含:

  1. 規劃保護受試者相關策略、規章與作業程序。

  2. 督導受試者保護工作之執行。

  3. 提升受試者保護工作之品質。

  4. 審議「醫院整體受試者保護成效年度評估與改善報告」。

  5. 審議院內與院外受試者保護相關意見、申訴、建議與諮詢之處理情形。

  6. 其他受試者保護相關事宜。

  7. 受理研究人員違規行為舉發之審查。

  8. 定期評估HRPC及相關單位執行受試者保護工作所需資源之充分性,並向院方提出調整建議。

 

參、組織成員與任期

  1.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擔任。另設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指派非研究副院長兼任。

  2. 本委員會設執行祕書一人,為當然委員,由教學研究部主任擔任。

  3. 本委員會另設當然委員五人,包含資訊、藥劑科主管各一人,及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生物安全委員會、輻射安全委員會代表各一人。

  4. 其他委員:由院長聘任,成員應包括院內外具受試者保護專業背景之專家、臨床試驗相關領域專家,以及非醫學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其中院外專家至少二名。

  5. 委員人數以15-21人為原則,任期2年,得續聘連任。當然委員以其職務身份擔任,任內如職務異動,則由繼任者繼任委員職務,任期與原職務相同。

  6. 委員會成員之性別比例應符合任一性別不得少於40%之規定。中途補聘者,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肆、會議制度

  1. 每年召開一次常會,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

  2. 主任委員得視議案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3. 每次會議應有過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表決事項,非表決事項由主任委員裁決。

  4. 每次會議均應做成紀錄,於開會後一週內呈院長核閱後,提報及公告給相關人員周知。

  5. 決議事項執行應定期稽查成果並在會議開始時報告,依據計畫、執行、查核、改善之循環持續改善。

  6. 遇有利益衝突時,委員應自行迴避。

伍、實施與修改

  1. 本章程與要點呈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