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委員會115年第5次會議決議辦理
病歷回溯(回顧性)研究,應於計畫書中說明回溯資料起訖時間,且原則上僅能追溯至「送審申請前一個月」為限。
如:
以回溯性研究,於屏東榮民總醫院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收集了…..。
並請注意同步檢附修正文件及將修正處以紅字清楚標示,以利委員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