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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回應注意事項

    依據本會115年度第三次會議決議

    為提升審查效率,計畫主持人應針對委員審查意見point to point回覆,請秘書處加強宣導,並看到未確實依規定回覆者一律退回並提醒PI修改,並請留意下列事項:

    • 請各計畫申請人留意「修正回應」應具體逐項答覆,並同步修正相關文件,修正處請以紅字標示。
    • 修正完成之文件檔名應正確標示【版次-文件名稱-修改日期】,以利對照。
    • 文件均應標示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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