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財產經管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未盡善良保管之責,由於過失致使財產遭受損失或未達規定年限即告損壞者,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損壞之財產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效能者,其一切修復費用,應責成有關人員負擔。
- 如損毀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者,應責成各有關人員負責賠償。
- 賠償價格應依損毀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其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
(二)財產經管或使用人員遺失或毀損其保管財產時,除因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經查明屬實者外,應責令賠償按財產遺失或毀損之市價為準,並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原未評定殘值之財產,其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折舊計算賠償標準時,得按財產遺失或毀損時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 (三)財產業經報廢,在未核准處理前,其經管或使用人員,由於過失而告遺失或損毀時,仍應責另依照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按市價比例計算賠償。
- (一)購價千元以上未達萬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折半計算。
- (二)購價千元以上未登帳:使用年限一律訂為二年。
(購價千元以上未達萬元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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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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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名稱(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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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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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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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301-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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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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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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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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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301-0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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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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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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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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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301-0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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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塑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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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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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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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價千元以下未登帳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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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材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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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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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Q1103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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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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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Q0306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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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雙1號收納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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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Q05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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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套(含筆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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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其遺失及使用不當損毀賠償原則如下:
- 新品照購價100%賠償,新購三個月以內,均以新品核賠之。
- 使用時間未超過「使用年限」三分之一,照購價80%賠償。
- 使時間超過「使用年限」三分之一,未達三分之二者,照購價50%賠償。
- 使時間超過三分之二,未達「使用年限」者,照購價20%賠償。
- 已逾「使用年限」者,10%原購價賠償之。
由本室購置之衛材一律照進價*數量賠償。(合計不足一元以四捨五入進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