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應檢附資料:
財產卡影本(已購設備之耗材申請者檢附)、廠商報價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號、QSD、產品型錄等。
2. 「已購設備之耗材」:設備購置後五年內與所購設備相關耗材(與設備同廠牌為原則)申請,應填『核備品項表』,並註明新購設備之財產卡卡號以供審查;如未符合以上規定者,依本院進用程序辦理。
3. 退輔會聯標得標品項,如非屬本院合格廠牌者,使用單位有臨床需求,得經於試用合格後,填寫『核備品項表』提送本會核備。
4. 未計價之器械:使用年限未達兩年,由各單位自行試用合格後,檢附試用合格報告表,依臨床需求申請編碼後採購,得免送本會審議。惟使用單位編料號後,簽請收自費及編自費碼時,應填寫「核備品項表」,送本會核備。
5.免衛署妝證之保養品,由各單位自行試用合格後,檢附試用合格報告表,依臨床需求申請編碼後採購,得免送本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