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榮民總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章程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制定
壹、依據
屏東榮民總醫院依醫療法及其施行細則、人體試驗管理辦法、人體研究法、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與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公告之各項人體研究相關法規、條例、基準、準則、指引、注意事項等,特設置「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貳、宗旨
本委員會宗旨為尊重研究受試者之自主權與隱私權,加強醫療或研究等相關人員之研究倫理教育,確保妥善執行臨床研究、兼顧風險與利益平衡,以保障參與研究對象之權益,同時提升醫學研究水準。
參、任務
本委員會獨立執行人體研究相關倫理事項及受試者權益之審核,內容包括:
一、制定本院人體研究倫理政策及審查、監督及管理等規章。
二、審查本院或其他單位委託審核之人體研究計畫(包括知情同意過程及執行)。
三、評估、追蹤與管理人體研究計畫之進行與結果。對本委會核准之人體研究計畫,每年至少進行1次持續審查,若因試驗執行或產品發生未預期之嚴重不良反應或其他執行不當情形,依據倫理與法律原則決議「暫停」或「終止」。
四、受理受試者申訴及處理其相關之權益、倫理、道德與法律等事宜。
五、保存本委員會相關資料包括會議紀錄及審查案件等資料。
六、舉辦各項人體研究相關之教育訓練,內容包括倫理、科學、法規等議題。
七、其他人體研究之相關事項。
肆、組織
一、本委員會置委員13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須有1年以上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之經驗並由院長派任之。
二、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擔任副主任委員1人、執行祕書1人、副執行祕書1至2人,其他委員依委員會之功能需求遴選適任之人員,經主任委員同意聘任,並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備查,委員除醫事專業人員外,另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應有五分之二以上為非本院之人員,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三、委員任期2年,續聘得連任。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並應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委員出缺致總數未達最低設置標準時應即補聘之;補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止。
四、本委員會依行政業務需求設祕書處,由執行祕書、副執行祕書綜理祕書處行政與協調相關業務;得視業務量增設工作人員,負責會務之運作及推動。
五、本委員會委員、所有參與審查人員及行政人員,於聘任時及執行作業時,均須簽署利益迴避及保密協定。
伍、會議與執行
一、本會每2個月開會1次(每年雙數月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1名代理主持。會議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至少1名非醫療專業委員及1名院外委員,並不得為單一性別)出席始得召開。通過決議事項須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以不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二、每次會議均應於會後1週內作成紀錄,由主任委員確認後,再呈院部核閱。
陸、委員評核
主任委員就委員之出席率、審查品質、接受教育訓練情形等進行評核,每年評核1次。祕書處將於每年底統計各項評核資料,由主任委員進行評核,並做為續聘依據,主任委員由院長評核之。
柒、本章程經本委員會通過,呈院長核示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