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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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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人:吳承哲       資料來源:藥劑科       聯絡資訊:t873209@ptvgh.gov.tw       

    依據藥師法第15條:藥師業務如下: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二、藥品調劑。

    三、藥品鑑定。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五、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八、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除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亦得經由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為之;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定義:

    1990年,Hepler與Strand首先對藥事照顧 (Pharmaceutical care)做出解釋:藥師有責任提供與藥物有關的照顧,其目的 是讓病患達到一個明確的治療目標,進而提昇患者的生活品質,而Peters Institue對藥事照顧的解釋為:藥師在執業中解決病患用藥相關的問題,並對此負起責任。藥師有責任提供藥事照顧來增 進病患用藥安全,降低藥物不良事 件的發生,減少住院天數,和降低醫療成本。在醫療團隊中,藥師所扮演的角色為教導患者認識用藥治療計劃,瞭解患者對藥的認識程度,教導患者用藥技巧,和持續追蹤病患療效結果,可藉由教育病患和提供用藥指導來增進患者 的用藥治療計劃,藥師也應鼓勵患者積極認識此治療計劃,藥師應與醫療團隊合作,以個別患者的情況來決定提供何種 藥品資訊和用藥指導,成為醫療團隊中積極從事治療計劃的一份子。病患應扮演的角色為瞭解自己的用藥治療計劃,自我追蹤藥物副作用,並將過去的用藥情況告訴藥師或其他醫療人員,讓醫療人員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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